"> 申请人在收到驳回决定后,3个月内递交了复审请求,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会出现下面3中决定:
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同决定;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史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对于第二种结果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①驳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例如,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相对于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申请没有创造性为由驳回本申请的;
②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例如,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而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本申请,但没有举证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的;
③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以至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④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复审决定作出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其送达复审请求人。无论复审决定的结论是维持驳回决定还是撤销驳回决定,如果复审请求人对复审决定不服,均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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