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时,是否构成侵权呢?
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再现,再在此基础上增加新的技术特征,不管你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或者与其他技术特征结合产生了什么功能和效果,君属于侵权,仍然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当然,如果专利文件明确排除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表明由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不在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当然,上述的判断属于一般的判断,在一些具体的情况下,还是有不同的判定的。
在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中,对于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则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新增的技术特征对组合物的性质和技术效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该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情况除外。
和新增技术特征相反,如果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减少某个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功能或者效果变差时,是否构成侵权呢?答案是不侵权,专利侵权判定应当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变劣的技术方案由于缺少专利技术方案的某个技术特征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则应当认定背书侵权技术方案已经和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有了明显的区别,不会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不应该认定这种变劣技术方案侵犯了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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