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一般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撰写方式。特别是在化学领域,开方式的组合物权利要求是指在由组分和各个组分的含量组成的权利要求中,除了权利要求中的组分外,还可以包括权利要求中没有列明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一般以“包括”、“包含”、“含有”、“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基本组成为”等方式表达。而封闭式的权利要求指的是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一般以“由·······组成”、“组成为”等方式表达。
两种不同的撰写方式,由于其含义,审查的难易程度的不同,导致其保护的范围也不同。对于开放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则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该如何判断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41条对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做了如下规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一项封闭式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对于医药、化学领域中涉及组分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即对于封闭式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则不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内。但是在医药、化学领域,由于物质的特性,不可能完全排除杂质,因此,如果被告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还存在其他成分的,而原告可以证明该其他成分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情况下,则该杂质不应被考虑,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仍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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