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的相同侵权指的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限定的一项完整技术方案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全部再现。那么如果权力要求中包含功能性特征,在侵权判定中又该如何判断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42条,对功能性特征的相同侵权做了如下规定:
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与本指南第19条所述的结构、步骤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结构、步骤特征是以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产生了相同的效果,或者虽有区别,但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应当认定该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上述功能性特征相同。
在判断上述结构、步骤特征是否构成相同特征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应将其区分为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对于涉及功能性特征的侵权判定,应当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争议特征与说明书中域功能性特征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结构、步骤特征进行比较。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实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功能或效果;其次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实现相同功能或效果的结构或步骤;最后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现该功能的结构或步骤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经确定的功能性特征的内容相同。
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现了与专利相同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结构和步骤与专利说明书中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的内容相同,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里需要注意,以功能或效果特征限定的技术特征在判断侵权时,只有在被诉侵权产品具备该功能或效果时,才需要判断其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有功能性特征记载的功能或效果,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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