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诉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属于专利的相同侵权情形。但是在实践中,一般有一点点专利的认知的侵权者也不会完全照抄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更多的是对别人的发明创造做出一些非实质性的改变,为了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就出现了等同侵权的制度。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45条对等同侵权和等同特征作了具体的规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在此基础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属于等同侵权。
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在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判断中,手段是技术特征本身的技术内容,功能和效果是技术特征的外部特性,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决于该技术特征的手段。
在等同特征认定的过程中一般采用“三步法”进行。
第一步: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区别技术特征。
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一般方法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较,如果经过对比发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一项或者多项技术特征不同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被称为“区别技术特征”,它们是等同判断的基础和下一步判断的对象。
第二步:判断“三个基本相同”。
获得区别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分析其是否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在“三个基本相同”的判断中,技术手段的判断是最基本的,功能和效果也是判断所必需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在技术手段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验证其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是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如果技术手段不同或不构成“基本相同”,则一般无需进一步考虑功能和效果是否基本相同。在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判断中,技术手段是技术特征本身的技术内容,功能和效果是技术特征的外部特征,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决于该技术特征的手段。
第三步:判断显而易见性。
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轻易地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手段替换成被诉技术方案中对应的“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则这种替换应属显而易见,进而构成等同侵权;反之,则为非显而易见的替换,不构成等同侵权。
以上就是专利等同侵权的认定条件,及等同特征如何认定的步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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