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跟据该规则,我国的专利侵权包括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两类。因此完整的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也包括两个环节,先是相同侵权的判定;如果不成立,再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44条对等同侵权依职权认定作了如下规定: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等同侵权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权利人应当举证或进行充分说明。
由此可见,等同侵权是对相同侵权的补充,其主要考虑是在不拘泥于文义解释的前提下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人仅仅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稍作非实质性的改变或替换即可逃避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权利人未提出等同侵权的诉讼主张,合议庭在审理相同侵权是否成立的事实之后,应当对权利人进行释明,明确告知合议庭审理了相同侵权是否成立的事实之后,还会审理等同侵权是否成立的事实,并要求权利人就等同侵权是否成立的相关事实进行举证或者充分说明,并明确告知不举证或者不充分说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假如权利人不进行举证,也不进行充分的说明,合议庭也不会大包大揽,而是会根据案件中的相关事实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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