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一、需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三、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四、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只有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才能认定二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进而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等同。
在等同侵权判定中,“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这四个要素君要考虑,缺一不可。一般情况下,首先需要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区别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然后判定二者是否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并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最后判定对于这种技术特征的替换,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如果对于这四个要素的回答是肯定的,则二者构成等同特征。总之,对“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应当依次进行判定,只要发现一项不符合,就可以停止后续的判断,而得出区别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特征,进而得出不构成等同侵权的结论。
上面四个要素中,手段属于技术特征本身的内容,功能和效果是技术特征的外部特征,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决于改技术特征的手段,在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手段、动能和效果的判断起主要的作用,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判断居次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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