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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特征属于技术特征层级还是技术方案层级的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 关于等同侵权判定中等同认定的对象,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和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对应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还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和专利技术方案之间整体的等同,即是点对点的等同,还是整体等同,一直有争论。

整体对比和点对点的对比区别在于:前者可能因忽略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者将几个特征打包组合,从而在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的情况下仍认定等同侵权成立,其结果是造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明确且容易扩大保护范围,虽然有利于专利权人,但却对社会公众不公平。后者因为对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因此在维持专利权利要求的“界定发明”与“公示”两项功能上,提供了较高的明确性、一致性与可检验性,逐渐被各国采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51条对特征替换的具体性和对应性作了规定:

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替换。

两个技术方案整体等同,未必构成等同侵权,只有个对应特征之间全部等同时,才构成等同侵权(如果不存在禁止反悔、捐献、现有技术抗辩);但反过来,如果两个技术方案整体不等同,则不构成等同侵权,而无需对各个对应特征之间是否全部等同进行分析。鉴于平时对比两个对象一般都是采取“先整体后局部”的做法,故对于等同的判断,可以先比较两个方案是否整体等同。如果整体等同,还不能知道是否构成等同侵权,仍需比较各个对应特征后才能下结论;如果整体不等同,则应当立即作出不构成等同侵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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