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德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1)保护针对已经在申请中以可视方式再现的外观设计的外形特征。
(2)如果一项申请出于推迟公告的目的包含了一个平面的设计部件,则在法律规定的延长情况下,在规定的延迟期限届满后,保护客体由已经递交的外观设计复制品确定。
二、外观设计权及其保护范围
(1)外观设计权利人享有实施其外观设计以及禁止第三人未经其同意实施其外观设计的独占权。上述实施特别指制造、许诺销售、投入市场、进口、出口或使用包括了该外观设计或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或为上述目的占有上述产品。
(2)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延伸到每一个不会使有见识的使用者认为不同于授权外观设计的整体印象的设计。在判断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设计者在开发其外观设计时的创作自由程度。
(3)在延迟公开期间,获得第(1)款、第 (2)款所述保护的条件是,所涉及外观设计是仿制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结果。
三、法律效力的假定
应从有利于权利人角度出发,假定外观设计已经满足了获得法律效力的所有条件。
四、外观设计权的限制
下述情况下,不得主张外观设计权:
1、个人领域的非营利目的的实施行为;
2、试验目的的行为;
3、以引用以及指导的目的的复制,前提是这样的复制与诚实交易的习惯一致,没有不正当地损害外观设计的正常应用,并且标明来源;
4、在国外登记注册,并且临时进入国内的船只和航空器上的设备;
5、进口替换零部件或者配件用以修理第4项所述的船只和航空器,以及在第4项所述船只和航空器上进行的修理行为。
五、先用权
(1)如果在申请日之前,第三人已经在国内以诚信的方式实施过同一个外观设计,或者已经为此作出了真正和实质性的准备,且该外观设计的开发独立于注册外观设计的,则根据所规定的权利,不能向该第三人主张。该第三人有权实施该外观设计。但授予许可则不允许。
(2)第三人的这一权利不得转让,除非第三人运作一个企业,并且随转让的是企业中涉及实施或者准备实施外观设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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