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为了更好的沟通技术方案存在的内容,解决申请文件中的存在缺陷,必要时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举行会晤。会晤程序的发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已发出第一" />
全国咨询热线: 15517851322
24小时服务热线: 15517851322
您的位置: 主页 > 资讯中心 > 常见问答 >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的会晤程序

返回列表 来源: http://www.azhuanli.com 发布日期: 2022.09.15
">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为了更好的沟通技术方案存在的内容,解决申请文件中的存在缺陷,必要时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举行会晤。会晤程序的发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发出了会晤约请。

约定会晤的方式可以采取下述方式之一:(1)书面约定,发出会晤通知书,其副本存放在甲请文档中;(2)电话约定,将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存放在申请文档中。

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会晤由负责审查该申请的审查员主持。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参加会晤的代理人应当出示代理人执业证。申请人更换代理人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在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后由变更后的代理人参加会晤。在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与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申请人是单位的,由该单位指定的人员参加,该参加会晤的人员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共同申请人。除非另有声明或者委托了代理机构,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参加会晤。必要时,发明人受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可以同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或者在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受申请人的委托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一项专利申请,又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按共同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的数目确定参加会晤的人数。

在会晤之前,应当事先确定所要讨论的问题。如果审查员或者申请人准备在会晤中提出新的文件,应当事先提交给对方。在会晤中,仅讨论已事先确定的问题和文件,不讨论会晤中提出的新文件。会晤结束后,填写会晤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一份交给申请人,另一份存放到申请文档中。会晤记录中应写明讨论的问题、双方达成的结论或者同意修改的内容。

对于会晤中达成一致的意见,申请人也应当重新提交正式的修改文件,会晤记录不能代替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如果在会晤中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审查工作将通过书面方式继续进行。对于在答复后进行的会晤,如果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进一步陈述意见的,应当在会晤记录中指定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期限。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5517851322】和我们平克曼商标网客服取得联系,为你排忧解难!

咨询热线

15517851322